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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式输送机滚筒用钢管相对两面上横肋末端之间的间隙皮带输送机(包括纵肋宽度)移动式输送机总和不应大于钢筋公称周长的20%;
托辊当滚筒用钢管公称直径不大于12mm时,相对肋面积不应小于0.055;公称直径为14mm和16mm,相对肋面积不应小于0.060;公称直径大于16mm时,相对肋面积不应小于0.065。
滚筒用钢管反向弯曲性能
使用,大倾角输送机总弯曲度不大于钢筋总长度的40%;滚筒用钢管端部应剪切正直,局部变形应不影响使用
长度:滚筒用钢管通常按定尺长度交货,具体交货长度应在合同中注明;滚筒用钢管以盘卷交货时,每盘应是一条滚筒用钢管,允许每批有5%的盘数(不足两盘时可有两盘)由两条滚筒用钢管组成。其盘重及盘径由供需双方协商规定。
滚筒用钢管带肋钢盘的表面形状及尺寸允许偏差
滚筒用钢管带肋滚筒用钢管横肋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槽形托辊根据需方要求,槽型滚筒用钢管可进行反向弯曲性能试验。
改向滚筒反向弯曲试验的弯心直径比弯曲试验相应增加一个钢管直径。先正向弯曲45度,后反向弯曲23度,后反向弯曲23度。经反向弯曲试验后,滚筒用钢管受弯曲部位表面不得产生裂纹。工艺性能:
1.表面质量:
摩擦滚筒用钢管表面不允许有裂纹、结疤和折叠。
滚筒用钢管表面允许有凸块,但不得超过横肋的高度,高分子滚筒用钢管表面上其他缺陷的深度和高度不得大于所在部位尺寸的允许偏差。
2.尺寸、外形、重量和允许偏差:
长度及允许偏差
滚筒密封件弯曲度和端部:直条滚筒用钢管的弯曲变应不影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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